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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4-06-05 16:26:45 来源:北京农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农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北京农学院。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是北京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包含研究生(含专业硕士)和本科,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北京农学院。

  第五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史各庄街道北农路7号。

  第六条 北京农学院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严格程序、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组建招生委员会,并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农学院的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处长、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宣传部部长、国际学院院长、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教师代表)、校友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条 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农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农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北京农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数,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往年录取率及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确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招生计划人数录取考生,不预留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北京农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规则

  1.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确定学校在当地的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录取时,平行志愿间各志愿同等对待;非平行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依次从后续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范围内的考生,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专业间无级差。如果考生总分相同,普通专业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则依次按照外语、语文、数学分数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

  3.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4.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在提档以及专业分配时,对有政策性加分项目的考生,只取一项最高分计算。

  5.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须满足当年相应专业在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选考科目的要求,学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在专业录取同排位考生时参考。

  6.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7.双培计划招生按照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招生按照国家以及北京市有关文件政策执行。

  8.艺术类专业要求考生美术统考成绩不低于生源地本科合格分数线,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地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对于艺术类专业采用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对于艺术类专业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要求的考生中,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分文理,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为:美术统考成绩/美术统考满分*750*50%+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50%。如果考生总分相同,按专业课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如果总分和专业课分数都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学校不限考生外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课程。

  2.考生的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学校生物工程、应用化学、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农学、园艺、生物育种技术、动物科学、动物医学、风景园林、园林、林学、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酿酒工程、食品营养与健康、会展经济与管理、食品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农业资源与环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环境设计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

  3.学校录取时,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4.根据学校专业性质和培养目标要求,学校不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5.动物医学专业(本科)为五年制,其他本科专业为四年制。

  6.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无特殊录取要求,采用“3+1”培养模式。

  第十五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要求在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学生一律按学年交纳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

  1.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农学、园艺、生物育种技术、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园林、林学授予农学学士学位的普通类专业免收学费。

  2.生物工程、风景园林、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酿酒工程、食品营养与健康、物联网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授予工学学士学位以及应用化学授予理学学士学位的普通类专业学费4600元/年·人。

  3.国际经济与贸易、投资学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会计学、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农村区域发展、会展经济与管理、旅游管理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以及法学、社会工作授予法学学士学位的普通类专业学费为4200元/年·人。

  4.艺术类专业:环境设计专业学费8000元/年·人。

  5.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食品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和农业资源与环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学费36000元/年·人,最后一年在英国、澳大利亚的学费与住宿费分别按照英国、澳大利亚当年标准交纳。

  6.住宿费:650-1200元/年·人,具体标准以当年实际入学分配宿舍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制度,帮扶、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1.物价补贴:农学类专业学生每月200元;其它非农学专业学生每月60元。。

  2.校级学生奖学金:特等奖每人每学年4000元,一等奖每人每学年3000元,二等奖每人每学年2000元,三等奖每人每学年1000元。

  3.国家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4.国家励志奖学金:经普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综合测评成绩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5.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经普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获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一等每人每年4500元,二等每人每年2800元。

  6.临时困难补助:经普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原则上一年可申请一次。

  7.助学贷款: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生源地贷款或北京银行助学贷款相关手续的办理。

  8.勤工助学:学校为学生开设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每小时补助15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要求

  1.录取新生需持北京农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效证件、证明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由新生本人向所在学院办公室书面提出请假申请,且应当说明理由,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学院批准后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未经请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报到时学校将开展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学校通过现场查验、技术比对等方式对学生本人、所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证件和相关档案材料等信息进行比对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信息、证明材料等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暂缓办理注册或取消入学资格。

  3.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10-80799334(兼传真),010-80796306。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10-80765056。

  北京农学院本科招生网:https://zsb.bua.edu.cn/

  电子邮箱:buazsb@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史各庄街道北农路7号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2206

  第二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或者在本章程公布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招生政策发生调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作者: 编辑:未来网新闻侯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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