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相关省级招委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录取。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和性质
第三条 学校中文全称:湖北民族大学
学校英文全称:Hubei Minzu University
国家标准代码:10517
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法人代表:顿祖义
联系电话:0718-8438945
注册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
邮政编码:445000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省属综合性大学,湖北省重点建设高校,湖北省政府与国家民委共建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科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对学校普通本科学生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对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为学校普通本科学生招生工作提供决策意见。
第六条 学校普通本科学生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与校友联络处组织和实施,负责学校本科学生招生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构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八条 学校通过湖北民族大学官网(https://www.hbmzu.edu.cn)和招生信息网(https://zsxx.hbmzu.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示录取结果。联系电话:0718-8438300,电子邮箱:hbmdzsb@hbmzu.edu.cn.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遵循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和各省(市、区)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并报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批,学校在相关省(市、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官方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普通本科学生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学校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对其思想政治表现、综合素质评价、体检等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凡根据考生志愿、要求和申请,按规定录取后,学校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十二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计划未录满的专业。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须符合学校规定的选考科目要求,投档规则按考生所在省(市 、区)的相关政策执行,进档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所在省(市、区)的同分排位规则进行排序,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考生专业。非改革省份考生,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拟录取专业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报考学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学校认同考生生源省份规定的投档规则,按照生源省份艺术类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对进档考生在其高考分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省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省统考专业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进行平行志愿录取。
(1)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综合成绩为高考文化成绩的40%与省统考专业成绩的60%之和乘以2。
(2)舞蹈类专业综合成绩为高考文化成绩的30%与省统考专业成绩的70%之和乘以2。
(3)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按表(导)演类(服装表演招考方向)统考综合成绩录取,综合成绩为高考文化成绩的30%与省统考专业成绩的70%之和乘以2。
(4)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依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报考学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按照生源省份体育类投档规则以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对进档考生,录取规则为: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专业按综合成绩统一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式为:高考文化成绩(含优录加分)的50%与专业成绩的75%之和,若同分时,则以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英语专业和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外语应试语种,学生入校后大学外语课程以英语语种为主,同时开设日语和俄语语种,其他语种的考生请谨慎填报。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还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局《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相关规定执行。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它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新生可以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按《湖北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民大发〔2021〕102 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招生部门将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艺术类学生、体育类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入其他类别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奖励和资助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按照湖北民族大学奖、助学金相关评定办法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湖北民族大学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预班学生招生按此章程进行,当年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一年学习后能正常结业者,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下一年招生计划进行转段。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学校公开承诺不进行有偿招生,不违规招生。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学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示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版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湖北民族大学招生就业与校友联络处负责解释。